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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反洗钱研究

imtoken安卓ico 2023-04-25 06:57:29

│杨东许新宇*

数字货币是数字时代的产物。自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新型私有数字货币出现以来,点对点去中心化、全匿名、全网记账等一系列货币金融领域的新技术、新实践层出不穷。 快速发展。尤其是在2019年Facebook提出发行超主权货币Libra作为时间节点的时候,各国更加清楚地意识到数字货币这种区块链技术的典型应用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此背景下,各国和机构都在争夺新时代数字货币“发币权”的战略高地。数字货币的“点对点”交易机制催生了大量脱离现有系统的交易实体。去中心化数字货币不同于附在国家主权上的信用货币,本质上依赖于网络用户的信任。两种信用来源不同。 ,信用体系不同,注定了数字货币从诞生之日起就与传统的反洗钱工作发生冲突。

一、数字货币带来的反洗钱困境

数字货币是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因此可以作为价值传递的媒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数字经济中的支付手段,但不同类型的数字货币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特征,作为支付手段的能力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其保值的来源也不同。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早期发展中,这类数字货币的价值维持依赖于赌场、地下钱庄、黑社会、贩毒集团等需要脱离现有的交易和货币清算结算体系的组织。洗钱。因此,从根本上来说,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很容易被用来规避外汇管制、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许多国家都计划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

完整的洗钱犯罪通常包括三个阶段。以比特币洗钱为例,具体表现如下:(1)场所阶段,洗钱者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在比特币交易平台上注册购买比特币,例如一个人持有多个比特币交易账户,并通过这些账户,将非法资金注入渠道进行“清洗”;(2)在培育阶段,洗钱者利用比特币的匿名性,进行多层次、精细化的交易,将自然和犯罪所得来源被伪装,或者被“洗钱”的比特币通过比特币“混合”技术与其他合法来源的比特币混合;(3)整合阶段,在这个阶段,数字货币洗钱者经常利用比特币的国际双向可兑换性,将“洗过”的比特币兑换成美元等世界主要货币。相比传统纸币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货币和比特币使培育过程更加复杂和模糊,适用于纸币的反洗钱检测手段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具体来说,困境来自两个方面:

首先,数字货币在技术路线上可以选择账户去中心化和匿名化,使得构建于工业经济时代并适应纸币体系的反洗钱技术面临技术代际差异。数字货币是通过分布式记账方式记录的去中心化货币。因此,任何用户只需要知道相应数字货币的公钥和私钥就可以交易和兑换这些货币,从而导致任何交易。它存在于数字货币的信息节点中。同时,数字货币的每一笔交易变化都会在所有节点同步变化,但数字货币账户无法与真人一一对应。一个人有多个账号,一个账号有多个人。这种情况将会存在,这将对现有的反洗钱调查造成巨大的技术追踪困难。

其次,从传统的人工监督模式向自动化监督模式的转变是不可逆转的。如果不使用自动化的法律审查、记录跟踪和监管变更,将难以满足极其复杂的反洗钱监管需求。由于我国国内数字货币应用最早出现在“ICO”融资中,因此常被视为一种数字资产融资,因其背后缺乏实物资产锚定而被称为“空气币”,从而带来关于非法融资的主要问题。 这使得我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采取直接禁止的方式。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发行各类代币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数字货币禁止提供代币与代币、代币与法币之间交换的交易平台。事实上,这种方式并不能有效规范数字货币带来的风险。禁令的预期结果不会完全符合监管机构的预期,部分数字货币仍会以各种方式在国内市场流通。

因此,无论我国对全球稳定币的监管态度如何,这种私有数字货币都会以各种方式对我国产生影响,甚至产生猛烈的影响。只有面对全球稳定币等数字货币的存在和发展趋势,有效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提高监管能力,才能有效防范全球稳定币带来的各种洗钱风险,并从中受益。

二、数字货币种类和洗钱方式

根据不同的数字货币发行人,其技术创新带来的反洗钱问题也不尽相同。由此看来,在反洗钱领域,数字货币可以分为三类:去中心化匿名私人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全球稳定货币。

(一)私人数字货币:比特币

截至 2020 年 2 月,多达 5096 种数字货币在 20445 个交易平台上交易,市值超过 2805 亿美元,全球日交易量超过 134 亿美元。 2021年将突破单笔6万美元。按市值计算,比特币是目前最大的区块链网络,具有绝对垄断地位。由于私有数字货币具有虚拟资产的特性,逐渐获得市场认可,具有相对稳定的价值。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其用作逃避金融监管或避税的工具。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有数字货币,具有匿名、无监管、国际支付交换等特点,在从事黑市交易和洗钱活动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发生在美国的黑市洗钱案。 “丝绸之路”。 “丝绸之路”是一个使用Tor(洋葱路由器的简称)的地下毒品和武器黑市交易网站。买家可以在丝绸之路上免费注册,卖家必须购买新账户并使用比特币作为交换媒介,汇率与美元挂钩。 2011年2月至2013年7月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该网站的交易额达到12亿美元以上,由于背后的账户无法对应个人,给反洗钱追踪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这也意味着,传统的反洗钱监管网络难以在私有数字货币网络中发挥其原有的作用。

(二)我国法定数字货币:DCEP

我国的数字货币项目叫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指定的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将其转化为公众。它与现有的银行账户系统兼容。央行数字货币延续了“央行-商业银行”双轨制,即中国人民银行先将数字货币兑换给银行或其他经营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货币交付路径和系统实现现金的数字化,从而替代一部分现金M0(流通中的现金)。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定数字货币就是数字现金。除现有形式外,法定数字货币DCEP与现有法定货币相同。

DCEP的反洗钱重点是冷钱包技术的“双离线支付”功能。在保持实时联网的状态下,数字货币类似于传统银行的电子支付或电子银行。属于传统账户体系,面临与传统银行同样的反洗钱风险。 DCEP定位为M0的替代品,其目的是照顾一些难以实现的网络覆盖。缺乏相应支付网络支持的地区、海外交易,DCEP本身在设计上就推出了“双线下支付”功能。也就是说,如果两部手机在获得DCEP后脱离现网,仍然可以通过NFC(一种利用电场进行短距离信息传输的支付技术)传输法定数字货币,并且只要这些手机电话永远不会连接到当前网络。有了网络,机器之间的数字货币转账就永远不会脱离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这使得工业时代构建的纸币结算体系空虚,以金融机构中央结算为基础的传统反洗钱策略遭到降维攻击。

(三)全球稳定币:Diem

为了解决数字货币价值不稳定、监管难的问题,一些大型数字平台尝试开发锚定特定资产的稳定币,使其成为自己平台生态的一部分。稳定币是一种数字价值单位,而不是任何特定货币(或一篮子货币)的一种形式,它依赖于一套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价格波动的稳定机制。金融稳定委员会 (2020) 将稳定币解释为一种数字货币,其目的是保持相对于特定资产或资产池或一揽子资产的稳定价值。回到对稳定币的讨论,根据 Bech 和Garratt(2017)的“金钱之花”),稳定币和私有数字货币(以比特币为代表)具有相同的域:稳定币具有数字属性,可以点对点交换,由非中心化银行发行,同时在支付过程中,稳定币的有效性是通过代币来验证的,而不是基于账户的,所以交易对方的身份不需要在支付过程中验证。 2019 年,Facebook 走在前列,发布了稳定币第一版 Libra(现更名为 Diem)白皮书,宣布开发基于一篮子货币的稳定币。

全球稳定币介于去中心化匿名数字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之间,其反洗钱风险兼具,且往往依赖于跨国集团实体。 Diem 白皮书设想建立一套全新的跨银行、跨境、跨国数字货币虚拟账户交易系统,从而在本质上连接各国金融体系。与法定数字货币相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存在跨境监管问题,与私有数字货币相比,发行人滥用发行权,洗钱更难被发现。

三、数字货币的洗钱风险

使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的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技术风险

1.冷钱包让大量数字货币的价值转移完全脱离了现有的清算和结算系统。比特币根据私钥是否存储在互联网上可以分为冷钱包和热钱包。冷钱包的优势在于它以非连接形式存储私钥,支持丰富的货币,并且易于操作。冷钱包的存在使得大额数字货币的转移摆脱了传统纸币的体积限制,往往只需要两个不联网的离线移动终端就可以实现线下的全球转账全球加密数字货币。物理层面的价值转移,让现有的反洗钱监管策略彻底失效。

2.全球范围内匿名交易和账户的爆炸式增长,大大增加了数字货币洗钱的隐蔽性。数字货币的另一个技术风险是开立账户数量过多,导致账户主体对非法交易、利益转移、多户洗钱等缺乏监管。数字货币匿名交易问题的核心是账户所涉及的主体(包括账户的所有者、账户的监督者、账户的锚点、账户交易的对手方、多个支付主体)等)太多样化了,账户分布在世界各地。这对现阶段的资金监测构成了实际障碍。数字货币账户监管系统无法参与数据检索、跨链支付追踪等特性,为个人使用不同数字货币账户实现资金非法转移、非法交易提供了“面纱”等。一些特殊交易目的的实现提供了“机会”。

3.现有数字货币背后的区块链技术上排除了监管准入,难以实现数据准入。反洗钱监管需要实现分布在区块链上的数据“到达”,但数据互联存在“向下兼容”问题:区块链技术的发展造就了大量的“链”,不同的链分别是高度异构,无法实现互操作和对话,各自的数据和价值都局限在各自的链上。这也限制了反洗钱监管在数字货币背后的区块链运营监管中的介入。

(二)法律风险

我国目前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存在明显缺陷。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这是国内首个专门规范加密数字货币洗钱风险的规范性文件。但该通知在发布时存在固有缺陷:一是“加密数字货币”没有法律定义。除比特币外,不适用于以太坊、瑞波等其他加密数字货币;二是法律层面更加有效。低,通知本质上只是规范性文件,不是部门规定,更不是上级法律法规;三、针对比特币洗钱风险的监管措施比较简单,要求将“提供比特币登记、提供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如何监管等重要问题缺乏系统性和详细的规定。

除数字货币监管供给不足外,具身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数字货币本身的法律属性定位和现有各类数字货币交易所的制度定位:

首先,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不同,直接决定了能否纳入现有的反洗钱框架进行监管。目前,学术界关于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的理论很多,一般分为两类。 “非货币财产论”主张,数字货币不属于货币,而是商品、数据、证券等非货币财产。 “新货币论”承认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构建以传统法币为主体、数字货币为补充、两种货币并存的货币结构。同时,由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的高交易价格,大量机构将持有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作为其资产储备的一部分,使得“一体化传统洗钱的“阶段”可能会彻底消失。 .

二是数字货币交易所规则不明确,反洗钱责任和监管不到位。根据我国现行反洗钱法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两类。对于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特定的非金融机构,应当执行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各种作为数字货币交易中心的数字货币交易所不被定义为金融机构,目前非金融机构板块是我国反洗钱监管的一个短板。模糊的反洗钱义务和缺乏内部控制放大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固有的各种洗钱风险。

四、区块链技术下的创新反洗钱工作

(一)审慎使用“一刀切”监管政策,以制度规范为导向,完善数字货币主体责任和监管

历史经验表明,传统的监管措施不足以应对市场失灵,利用去中心化技术可能会滋生违法和欺诈行为。此时,监管者只能“一刀切”,而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一刀切”的监管政策不仅未能禁止数字货币交易,反而让数字货币交易所走向海外,脱离了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错失了在现有金融监管框架下构建精细化制度规范的机会。框架。最典型的就是“ICO”的禁止,使其转移到国外而失控。